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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面对税务风险时该如何避免,金三系统下企业还想偷税漏税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企业要如何合理合法合规的避税呢?小编整理了本次成都融创财经组织的“2018中小企业财税专题培训”会的内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据链思维,分享给大家。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关税、烟叶税。
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其他基本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发票检查成税务稽查重点:在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将发票检查工作覆盖到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举报案件、突发事件)、常规性检查(运气不佳)、日常纳税评估(有偷逃税嫌疑、经营出现巨大波动)工作一起部署开展,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而在2019新的背景环境下,企业又应当如何合理合规避税呢?《税苑微课》推出的《房企全程涉税证据链完善实训营》系列微课就是帮助财总们理解房地产企业涉税证据链的构建意义与原理,学会涉税风险识别的方法,规避涉税风险以及关键业务账务处理技巧及原始凭证编制技巧,掌握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保证扣除凭证合法合规,从而构建完整的涉税证据链条。本周五、周六,“房地产企业涉税证据链构建实操训练营”课程开课,大家可以添加商学院助理微信<s15364519929>,咨询详细听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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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谣言来袭,又有多少人交了智商税?谣言止于智者!近日,一篇题为“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帖子,在各个微信群、朋友圈内频繁传播,此帖的逻辑是这样的:2018年以来,税收政策的更新速度极快,导致了“谣言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当我们看到此类“危言耸听”的言论时,首先应有一双“智者般”的双眼,以专业能力进行判断,而不是“人云亦云”,制造恐慌情绪。我们首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于虚开发票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应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广泛流传的文章中,所引用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的一个新规定:我们仔细研读后会发现,无论在现行税法层面,还是文章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均没有规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企业的成功并不只表现于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其对风险的承担能力。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电商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就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乘以企业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以及
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体现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核心要素。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现行规定是:(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业务收入。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核算情况确定。
(一)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2.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了“设备、器具”等相关概念、购入时点、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税会处理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详见:新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总结记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发生如上视同销售行为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若同时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还需要一并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10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2号 第六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七条 下列纳税人不适用本实施办法:(8项)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7年第2号
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自制凭证、其他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注:一般为10年和30年定期及永久),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1)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的差旅费,签订前的一些邀约、要约及备忘,正式文本,合同履约能力与生产量;(4)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银行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来源合法:如,发票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从对方取得的,对方有资格开具的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如,虚购业务买票,超过年息36%的民间借贷,行贿支出等。实物流向、运输流向与资金流向匹配印证;购进、生产、销售的实物数量金额匹配印证;实际生产规模、生产耗费与销售规模匹配印证;某一单项支出与其经济活动常规匹配印证。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例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修理水龙头、马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440301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300元。完美解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开具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已达12个,分别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5)跨地区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6)大头小尾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子系统拿A4纸开1万,然后再拿发票用其他方法开10万。(7)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8)票面信息不全或不清晰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9)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23项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情形)(10)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一定要要求开票方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11)增值税普通发票从2017年7月1日起,须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加油票从2018年3月1日起,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用以前的机打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注意的是:减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其扣除凭证一样要加强管理。因为其直接影响应纳税额和亏损弥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税务风险,就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企业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应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合理规划纳税事项的实施策略,并对纳税模式不断分析和调整,测定其税收负担,防范税收风险。下面把汇总的风险点整理如下:(2)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比如可抵扣进项的成本明显偏高,可能被视为多转了成本。(3)成本结构与产品配方不符,比如有的企业发生一个产品耗用多个包装盒的低级错误,再比如,投入材料与产品没有关系。(4)成本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而又没有推出新配方产品。(5)毛利率年与年之间、月份与月份之间起伏明显,又没有合理的解释。(6)毛利率或纯利率远远高出同行,或者远远低于同行,都可能被重点检查。(7)期间费用率偏高,大部分毛利被费用“吃掉”,导致企业微利或亏损,很容易被发现隐瞒收入。或者,期间费用明显偏低,提示可能“另外有一本账”,大量白条费用做在“另一本账”上面。(8)制造费用存在异常,比如水电费与产能不配比、外加工支出与产量不配比。(9)资产负债表结构异常,有形资产多,产值却很小,“大公司做小生意”,可能被怀疑有两本账。(10)物流费用占的比重偏高,可能被发现隐瞒了收入。(12)存货账实差异大,账多存少(虚库),或者存货时间太长,一直没有动用。(13)生产环节“在产品”账多实少,被视为多转了成本。(14)产能分析出现异常,包括设备产能评估、人工产能评估、材耗产能评估、制造费用产能评估、期间费用产能评估,这些产能如果明显低于同行水平,可能存在隐瞒收入。(15)公司一直亏钱或微利,股东却大量借钱给公司,可能被怀疑有销售收入直接进了股东的口袋。(16)预收账款挂账时间太长,被强行要求确认收入履行纳税义务。(17)频繁出现大额现金收支,以及大额现金长期挂在账上,可能存在账外收支。(18)股东几乎没有缴个税,而股东个人资产很多,提示股东有“账外收入”。(1)股东个人费用,在公司报销。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分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公司资金购买资产,资产所有人写成股东,资产的费用、折旧却在公司列支。这里有多个问题:股东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股东变相分红当缴个人所得税、股东资产费用、折旧在公司列支也将被视为分红,须缴个人所得税。(3)没有成立工会,却计提工会经费,发生支出时,没有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凭据。所得税汇算时,这将被调整。(4)跨年度列支费用,比如上年12月的票据,拿到本年来列支。(6)制造企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时,无相关附件,或者存在随意性,或者不能自圆其说。(10)生产用原材料暂估入账,把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虚增成本。(11)过期发票、套号发票、连号发票、假发票等入账列支费用。(12)货款收回后,挂在往来科目中,长期不确认收入。(13)非正常损失材料、非经营性耗用材料,没有作进项转出。(14)捐赠、发福利等视同销售行为,没有确认销售收入。(15)福利性质旅游和奖励性质旅游混在一起。前者属于福利费,后者属于工资性收入。(16)非本公司人员在本公司报销费用,比如帮助客户、领导、外部专家报销机票、旅游开支等。(18)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没有撇清,存在价格转移,被税务要求按市场定价确认收入。(21)打折销售、买一送一、销售返利等处理不当,导致增加税收。(22)股东借支,长期不归还,被视为变相分红,要求缴个人所得税。(23)直营店缺乏独立营业执照,涉税事项牵涉总公司;另外,本来可以按个体身份纳税的门店,却要求按总公司一起查账征收。(24)对外投资协议不完善,被税务认定为借款,因此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须再交一次所得税。(25)借款给关联企业,不收利息,或者利息不入账。不收利息,属于“利益输出”,不入账属隐瞒收入。(26)固定资产或待摊销支出,没有取得正规发票,折旧和摊销额不能税前列支。(27)费用项目混淆: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福利费等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是重点检查项目。(30)关系法人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包括设备以及无偿提房产等,均要视同销售或租赁,确认收入纳税。(31)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等科目存在虚假户头,并且长期挂账,可能牵出“两本账”。(32)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比如员工上下班接送班车,不得抵扣进项税。(33)非公司名下车辆,费用不得在公司报销列支(租给公司的除外)。(34)不同法人主体之间借货还货,虽然不涉及货币收支,但依然是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35)企业将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涉及增值税风险。(37)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涉及个人股东,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不要直接转增资本。股东个人借款转资本,也存在类似风险。 (38)“外账”附件与“内账”明显不一样,包括版式、纸张、签名等。(39)几乎没有白条,与当前的环境不符,可能提示还有一本账。(40)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少得可怜,明显与公司规模不符,提示可能因为现金流不足,有大量费用没有入账,或者,有大量白条费用进入了“另一本账”。(1)收到专用发票,却没有用于抵扣,也没有入账。当某一天,供应商涉税时,顺着这些发票摸查过来,就可能发现本企业存在“体外循环”“两本账”。(2)供应商不能开专用发票,供应商让他的上家开给本企业。这种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3)专用发票商品品名与实际清单不符,或者没有清单。(4)大头小尾发票,手工的是撕下来开,机打的也存在税控机打一联,然后用普通打印机伪造一联的情形。“阴阳发票”性质类似,与客户联和记账联、存根联抬头不一致。(5)买发票的风险:买来假发票、套号发票,也有卖你真发票的,但在当月最后一天做作废处理,你拿到的发票就成废票。(6)客户方涉税,或者国企受反腐调查,可能把你买发票的事查出来。(7)第三方开发票,委托付款的风险。增值税法规要求,必须“票、款、物三统一”。(1)在银行开具辅助账户,不向税务局申报,收入进入这个账户,不确认收入。这种查出来性质比较严重。(2)个人卡长期用于收款,而金额进出很大,累计金额也很大。这很容易受到监管,从而查出未确认收入。(3)个人卡用于收取货款,同时用于支付供应商款,一旦供应商涉税被查,这些个人卡也就暴露了。(4)个人卡用于收取货款,同时告知经销商,导致很多人知道这些卡在用于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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